醫院整合醫學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實施辦法
 

2018.06.14 學術教育委員會訂定
2020.09.16 學術教育委員會修訂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點積分 A 類及 B 類加總達180(含)點積分以上A 類不得小於 120 點積分。

A.參加臺灣醫院整合醫學醫學會年會積分 A 類 30 點。

B.參加國外整合醫學醫學會年會或由本學會主辦之研討會,其 A 類點積分由學會認定。

C.六年之中於醫院整合醫學領域發表有關醫院整合醫學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 B 類 10 點第二作者積分 B 類 6 點其他作者積分 B 類 4 點SCI 論文積分以兩倍計算。

D.參加國內外經本學會認定有關醫院整合醫學學術會議其 B 類點積分由學會認定。

E.在臺灣醫院整合醫學醫學會年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 B 類 5 點(限第一作者)。